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应货物总价19.5万元。甲依约交付并开具发票,乙仅支付10万元,余款9.5万元经甲发函询证,乙盖章确认后仍拖欠未付。甲委托浩奋律师追要货款。浩奋律师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乙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以“资金紧张、请求延期付款”为由试图延缓履行。经法院审查,认为乙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以履行能力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最终裁定驳回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实质争议的案件。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仅以缺乏清偿能力、请求延期履行等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对债务本身的实质性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异议,支持申请人请求。
三、浩奋服务
接受客户委托后,浩奋律师精准研判案情,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清晰明确,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法定要件,精准判断案件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快速启动督促程序,避免冗长诉讼流程;系统整理合同、交付凭证、付款记录、询证函等证据,形成完整债权证据链;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能力异议”,精准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其不构成有效异议;成功帮助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极大提高维权效率。
四、案件反思
支付令程序具有“快、简、省”的特点,尤其适用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虽试图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履行,但法院明确此类理由不构成有效异议,维护了支付令制度的严肃性和效率性。企业可在律师指导下,善用非讼程序快速实现债权,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提示企业在交易中应注重书面确认债权债务,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此案展现了支付令在快速实现金钱债权方面的显著优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申请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应货物总价19.5万元。甲依约交付并开具发票,乙仅支付10万元,余款9.5万元经甲发函询证,乙盖章确认后仍拖欠未付。甲委托浩奋律师追要货款。浩奋律师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乙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以“资金紧张、请求延期付款”为由试图延缓履行。经法院审查,认为乙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以履行能力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最终裁定驳回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实质争议的案件。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仅以缺乏清偿能力、请求延期履行等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对债务本身的实质性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异议,支持申请人请求。
三、浩奋服务
接受客户委托后,浩奋律师精准研判案情,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清晰明确,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法定要件,精准判断案件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快速启动督促程序,避免冗长诉讼流程;系统整理合同、交付凭证、付款记录、询证函等证据,形成完整债权证据链;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能力异议”,精准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其不构成有效异议;成功帮助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极大提高维权效率。
四、案件反思
支付令程序具有“快、简、省”的特点,尤其适用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虽试图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履行,但法院明确此类理由不构成有效异议,维护了支付令制度的严肃性和效率性。企业可在律师指导下,善用非讼程序快速实现债权,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提示企业在交易中应注重书面确认债权债务,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此案展现了支付令在快速实现金钱债权方面的显著优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