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通过公开出让程序,依法取得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先后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划建设自住房。三名被告乙、丙、丁系相邻权人(邻居),以“影响通风采光”“排水受阻”“手续不合法”等理由多次阻挠施工,甚至擅自在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水泥台等构筑物,导致项目长期停滞。甲多次报警、申请调解无果,遂委托浩奋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拆除违建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等规定,认定甲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享有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合法权利。被告方无合法依据阻挠施工,构成侵权。另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判决被告拆除越界水泥台,并赔偿甲因施工受阻造成的经济损失1550余元。
三、浩奋服务
浩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甲依法取得土地的系列权属证书、规划文件、缴款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权利来源合法;针对被告提出的“程序违法”“历史遗留”等抗辩,精准援引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公告及合规认定,驳斥其质疑;组织报警记录、调解文书等,证明被告持续阻挠的主观恶意及侵权事实;成功争取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保障其产权与施工权利,体现律师在物权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四、案件反思
本案典型反映了相邻关系纠纷中“以侵权阻挠合法权利”的问题。尽管原告手续齐全、程序正当,仍因邻里矛盾无法顺利行使权利。法院判决明确传达: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无合法依据的理由阻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同时也提示,权利人在开发建设前应充分做好邻里沟通,减少纠纷发生;一旦受阻,应善于借助行政公示、司法裁判等途径定分止争。
此案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合法物权的保护力度,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原告甲通过公开出让程序,依法取得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先后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划建设自住房。三名被告乙、丙、丁系相邻权人(邻居),以“影响通风采光”“排水受阻”“手续不合法”等理由多次阻挠施工,甚至擅自在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水泥台等构筑物,导致项目长期停滞。甲多次报警、申请调解无果,遂委托浩奋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拆除违建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等规定,认定甲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享有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合法权利。被告方无合法依据阻挠施工,构成侵权。另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判决被告拆除越界水泥台,并赔偿甲因施工受阻造成的经济损失1550余元。
三、浩奋服务
浩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甲依法取得土地的系列权属证书、规划文件、缴款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权利来源合法;针对被告提出的“程序违法”“历史遗留”等抗辩,精准援引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公告及合规认定,驳斥其质疑;组织报警记录、调解文书等,证明被告持续阻挠的主观恶意及侵权事实;成功争取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保障其产权与施工权利,体现律师在物权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四、案件反思
本案典型反映了相邻关系纠纷中“以侵权阻挠合法权利”的问题。尽管原告手续齐全、程序正当,仍因邻里矛盾无法顺利行使权利。法院判决明确传达: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无合法依据的理由阻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同时也提示,权利人在开发建设前应充分做好邻里沟通,减少纠纷发生;一旦受阻,应善于借助行政公示、司法裁判等途径定分止争。
此案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合法物权的保护力度,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