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物料长期供应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广告物料,乙公司需在验收后次月25日前支付货款。合同明确要求双方现场签字确认送货单作为结算凭证。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订货、送货及对账,未严格按合同要求签署书面验收单。合作两年间,乙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截至2022年9月,仍欠付货款29261元。乙公司以“未提供双方签字验收单”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遂提起仲裁。
二、法律适用
仲裁庭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书面验收流程,但实际通过微信方式持续履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部分条款。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裁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应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浩奋服务
浩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银行回单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精准援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主张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否定乙方以“未签字验收”为由的抗辩;协助仲裁庭厘清电子证据效力问题,明确微信沟通内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反思
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实际操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若双方默许并以行为变更原约定,则该变更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注重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诚信履约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不得以自身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相应义务。
仲裁依法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市场主体:电子沟通虽便捷,规范履约仍是根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物料长期供应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广告物料,乙公司需在验收后次月25日前支付货款。合同明确要求双方现场签字确认送货单作为结算凭证。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订货、送货及对账,未严格按合同要求签署书面验收单。合作两年间,乙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截至2022年9月,仍欠付货款29261元。乙公司以“未提供双方签字验收单”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遂提起仲裁。
二、法律适用
仲裁庭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书面验收流程,但实际通过微信方式持续履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部分条款。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裁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应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浩奋服务
浩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银行回单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精准援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主张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否定乙方以“未签字验收”为由的抗辩;协助仲裁庭厘清电子证据效力问题,明确微信沟通内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反思
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实际操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若双方默许并以行为变更原约定,则该变更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注重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诚信履约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不得以自身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相应义务。
仲裁依法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市场主体:电子沟通虽便捷,规范履约仍是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