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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拒绝付款?未完工程质量差能否成为拖款理由?
发布时间:2022-05-07 09:44
  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开展的落实阶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核心。施工企业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下,依法合理的开展管理活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案情介绍
 
  呵呵建筑公司与哈哈制衣公司签订《承揽钢结构厂房合同》,约定由呵呵建筑公司承建哈哈制衣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期为5个月,总价款为400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呵呵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购买钢结构材料并在哈哈制衣公司内进行了厂房安装,截至开工后2个月,哈哈制衣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60万元工程进度款,但之后一直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呵呵建筑公司便停止施工。后呵呵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哈哈制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万元。哈哈制衣公司在诉讼中提出钢结构厂房未经竣工验收质量是否合格不清楚,故其不应支付工程款。
 
  那么,哈哈制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咱么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该法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故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该制衣厂以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能证明,该制衣厂不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专门性问题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或由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及时申请鉴定。只有得到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方可得知该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才有依据决定是否拒绝支付工程款。若承包人建设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存在质量问题,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再经验收不合格,则该制衣厂即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最后
 
  就承包人而言,在多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之后,发包人仍然不义务的,施工人可以及时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可以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一并起诉。起诉时应当注意的是,要将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并主张,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发包人而言,如果担心工程有质量问题,应当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材料、施工步骤、施工技术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若工程完工后经过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施工人进行修复;因修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施工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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