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案情介绍
哈哈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公司,嘿嘿公司是一家汽车公司,两家公司谈下了合作,于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哈哈公司向嘿嘿公司订购了十辆型号为“棒棒的”新能源汽车,约定每辆客车单价一百万元,总价款一千万元,其中国家补贴嘿嘿公司每辆五十万元,其余的由哈哈公司支付给嘿嘿公司。这款车性能优良,作为一款纯电动客车,续航里程匀速三百公里,续航里程工况二百公里,总之质保有保证,配置也不错,提车时间就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货款的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款40%或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提车前支付46万元或九个月的承兑汇票。质量、售后服务条款按《产品质量法》、卖方随车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的约定或规定执行,如买卖双方与车辆零配件配套厂商对质量、售后另有约定的,优先适用该约定。
这批货交付后的一个月,呵呵公司与哈哈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呵呵公司向哈哈公司订购5辆型号为棒棒的汽车,这与之前的合同除价款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合同签订后进行了车辆交付,呵呵公司购车后对车辆进行了上牌,并向交通部门申请车辆营运证,该五辆车不具有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等级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未被交通部门进行备案通告,该车辆未列入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名录中,车辆不能办理营运道路许可证,呵呵公司未能领取到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这下算是炸了锅了,呵呵公司找上哈哈公司,哈哈公司只能去找嘿嘿公司,最后呵呵、哈哈两公司以产品质量责任侵权为由将嘿嘿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观点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产品瑕疵,是指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本案中,呵呵公司主张涉案车辆续航里程未达约定标准、电瓶质量不合格、不能办理道路运营许可证等,明显属于产品瑕疵担保的范畴,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争议,呵呵公司不能只要求哈哈公司、嘿嘿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涉案车辆,而不按照合同规则处理涉案车辆的瑕疵问题。从呵呵公司的诉讼请求看,其主张均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债权。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呵呵公司遭受合同履行本身及可得利益等合同债权之外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案并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规制范围。合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根据合同法保护,而不应支持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呵呵公司就其合同履行利益损失请求哈哈公司、嘿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如果保护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无限放大。就如本案当中虽然呵呵公司与哈哈公司都受到了伤害,但依照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