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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欲购饮品摔伤住院两个月,“都是奶茶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2-04-25 22:11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案情介绍
 
  老王周末外出游玩,就跑到了一个饮品店快乐消费,但是这个日常的小购物,却让老王最后不得不到法院解决遇到的问题。原来老王购买饮品后在店门口的不远处滑倒了,意外发生后,老王赶紧到当地医院治疗并在医生诊断后进行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在随后的两个月里老王都只能在医院度过了。经过持续的住院治疗老王的身体有所恢复,但在同时老王还指出了支出医疗费51668.85元和辅助器具费280元。并且因为这样的问题导致老王两个月没能上班,没有收入。由此老王认为涉事的相关人员应该承担责任,但具体应该找谁呢?
 
  老王当时身处的这个商场由呵呵公司经营,快乐橙子系由哈哈公司运营。而且是在老刘洒落的饮料处滑倒的。老刘洒落饮料亦系从快乐橙子处购买,饮料洒落后哈哈公司员工及嘿嘿清洁公司均进行了打扫。呵呵公司与嗨嗨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合同,同时呵呵公司与嘿嘿清洁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两年的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嘿嘿清洁公司负责商场公共通道、公共后道等地保洁。呵呵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哈哈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由哈哈公司承租商场地铁层商铺,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在所有时候保持承租场所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
 
  那么,老王的这次意外会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观点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呵呵公司作为呵呵新天地商场经营者,其虽然将相关业务进行外包,但不能据此免除其对第三人的责任,其对老王受损存在过错;哈哈公司作为饮品的经营者,老刘饮品系从其处购买洒落,哈哈公司亦用墩布清扫,地面造成湿滑,亦应承担责任。嗨嗨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嘿嘿清洁公司作为商场清扫公司,负有清扫义务,亦对饮品洒落区域进行了清扫,其对老王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造成老王合理损失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老王自快乐橙子购买饮料后,在老刘洒落饮料处滑倒受伤。哈哈公司作为快乐橙子的运营者,应当保障门店消费环境的安全性。本案中,老刘自快乐橙子购买饮料后洒落,造成快乐橙子柜台附近的地面湿滑,此处为消费者至快乐橙子购买饮料的合理区域,故哈哈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地面环境。但哈哈公司并未就此设置警示标识,且其拖地行为亦未妥善解决地面湿滑的问题,故认为哈哈公司应对老王滑倒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哈哈公司主张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支持。
 
  最中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老王自行承担30%责任,呵呵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哈哈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嘿嘿清洁公司承担30%责任。
 
  |最后|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随之公共场所受伤害,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受关注。对此,民法典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将责任主体调整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新增“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等规定,在加强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划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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