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发生至今历时三年零两个月,在法律规范和道德期许之间,法院判决最终给出了答案!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3日,江母的独生女儿江某在日本东京被刘某曦的前男友陈某峰杀害。刘某曦是江某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某曦因陈某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某求助,江某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某峰找到刘某曦与江某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某求助。江某提议报警,刘某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某回来帮助解围。江某返回公寓将陈某峰劝离。之后,江某返回学校上课,陈某峰则继续尾随刘某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某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某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某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某曦未将陈某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某。
当晚23时许,刘某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某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某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某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某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某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某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某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母与刘某曦因江某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某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母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江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曦赔偿江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曦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某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某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某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母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母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江某在救助刘某曦的过程中遇害,江母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某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母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某曦赔偿江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某曦,对施救者江某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后|
社会交往,简称"社交",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个体之间相互往来,进行物质、精神交流的社会活动。从不同的角度,把社会交往划分为:个体交往与群体交往;直接交往与间接交往;竞争、合作、冲突、调适等。而在这其中有蕴含着无数需要救助、提醒、告知的义务,这不仅是社会风气所倡导的,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