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
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刘女士是经介绍认识的,两人各方面都还是非常合适的,所以两人不久就结婚了。婚后老王与妻子刘女士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不过这个房子的首付却不是老王夫妻俩自己支付的,老王母亲因为年迈于是通过案外人向老王转账三十万元,为这对新婚的小夫妻支付了房屋的首付,以后的日子老王与妻子刘女士便共同分期还贷。
但生活没能正常继续太久,老王与妻子刘女士的却因为了解过少最终还是不能将婚姻继续下去,于是两人原则了离婚。两人对其他的财产都划分清楚并未异议,最大的争议还是来源于婚后的这个房子。老王认为这个房子首付是母亲出的,并且母亲也找来了银行员工作证,确认当时是老王母亲本人到该行提款三十万元,而且老王母亲说儿子老王向她借款三十万元,担心儿子不还,让银行柜员转账帮忙证明一下。于是在老王母亲提取现金三十万元后,同日存入柜员丈夫,也就是案外人的账户,由案外人向老王转账30万元。次日,老王与妻子刘女士支付房屋首付款、定金、车位款共计三十万零一千元。妻子刘女士对事情的过程并不否认,但对老王母亲声称这笔钱是借的给出相反的说法,认为但是这个钱本就是老王母亲自愿出的,这是赠与。就这样因感情不和离婚的二人,因对婚后老王母亲30万元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走上法庭。
那么这笔首付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律师观点
考虑到老王、妻子刘女士与老王母亲的特殊关系及我国的人情风俗,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老王提供的银行取款、存款凭证及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结合银行员工的证言,应认定老王母亲30万元出资系借款,法院依法判决30万元为老王、妻子刘女士夫妻债务,并依法予以分割。
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赞助购房是常事。但婚后父母出资并不当然认定为赠与,而应该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将父母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的问题。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适用的前提为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反言之,父母出资并不必然就认定为赠与。本案中,鉴于老王母亲与老王的母子关系,老王母亲虽未要求老王出具借条,但根据银行员工的证言,银行取款、存款凭证及转账记录,老王母亲的真实意思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实施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建议,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父母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尚需明确约定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如是借款,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