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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走廊通道被监控,要求拆除是小题
发布时间:2022-01-06 15:30
 
 
   浩奋说法
 
    今日关键词:胡同电子眼
 
    随着人口流动,大家在外工作旅居的情况越来越多,独居在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或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然而,实践中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却屡见不鲜。家门口、楼道口、胡同口,摄像头想装就能装吗?
 
    案情介绍
 
    老王新搬到一个胡同不久就遇上了糟心事,他的邻居老刘貌似对他这个新邻居不太友善。老王在搬进这天胡同不久就发现胡同中段的外墙上悬挂着一个摄像头,开始老王以为是胡同内的另一家安装的,但询问后才发现这个摄像头是房前的老刘安装的,而这个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其实老刘家的后门,也就是说老刘房后的这一条胡同,是老王出入的通道,不过也是唯一出入的通道。
 
    可这个摄像头的摄录范围为老刘房后的整个胡同,虽然没拍到老王的大门,但这还是让老王很不舒服,他跑到房前找老刘理论希望对方能够拆除,毕竟老刘不住这个胡同,胡同由老王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可老刘却认为这是为了安全考虑,既没拍到你家门口也没占用公共场地,合情合理,老王简直是大惊小怪。没办法老王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刘拆除摄像头及线路。
 
    那么法院会支持老王的请求么?
 
    律师观点
 
    事件已经非常清楚了,老刘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安装后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老刘安装的摄像头虽未直摄老王的大门及院内,但摄录范围包括老王门口在内的整条胡同,该胡同由老王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胡同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老王及其家人或亲友出入胡同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老刘摄录留存。老刘出于个人利益,未经老王同意,摄录留存老王的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老王要求老刘拆除摄像头之诉求应予支持。
 
    摄像头装得好,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而装得不好,则极易诱发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
 
    |最后|
 
    在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如摄录范围超出自家区域,应征得邻居同意,以免影响邻里间的信任和睦,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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