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当事人对继承人资格的争议多产生于以下三类情形中:
(1)继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重点审查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状态,需结合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较为稳定的扶养关系,进而认定部分当事人是否属于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
(2)养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收养行为形成于1992年4月1日之后的,认定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若收养行为发生于1992年4月1日之前,则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政策等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存在该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户籍登记信息、亲友群众公认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以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否达到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程度。事实收养关系可以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年限、收养人是否以收养为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公认。币的父母子女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3)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审查
在继承开始之后至遗产分割之前,如部分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自愿、无条件地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权利义务,视为从继承开始就与该放弃继承权人无关。因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除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外,放弃行为自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故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应准许然而,司法实践中以下例外情形应予以特别考量:O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人反悔的;2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或胁迫的;3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认识的:9放弃的结果影响家庭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