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一但施工期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找到问题的关键点才能迅速确定诉讼方向,赶紧看正文!
一、主体问题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合同无效情形
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三、实际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支付
1、合同无效、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情况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情况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五、工程价款认定
1、看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看书面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看变更施工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看固定价: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5、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