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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出资问题烦恼多?常见问题一站分析来了!
发布时间:2022-05-26 09:42
  股东出责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的法律行为。股东可以以何种财产出资在资本进入之初成为公司较为头疼的问题,对此常见问题咱们集中解答,来个一站式分析!
 
  1.债权能否出资
 
  现有司法解释的立场是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债权用于出资,工商机关是不予登记的。但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
 
  2、股权能否出资
 
  能,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股权出资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其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其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其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其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可否以有抵押的财产出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之所以不允许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是因为以设有抵押权的财产作为出资标的,该财产的自由转让将受到抵押权的限制,一旦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将会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违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因此,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未设定抵押权。
 
  4、可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变更手续(划拨地转为出让地)。股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变更手续的,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5、除货币出资外,什么资产能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股东用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两个要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出资人补足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关于出资的“一点点”问题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了,当然公司经营当中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后续也会分类继续解答,当然也欢迎大家后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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