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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纠纷】经典形象美术加工,相似模样的产
发布时间:2022-01-06 15:46
    传统动画是由美术动画电影传统的制作方法移植而来的。它利用了电影原理,即人眼的视觉暂留现象,将一张张逐渐变化的并能清楚地反映一个连续动态过程的静止画面,经过摄像机逐张逐帧地拍摄编辑,再通过电视的播放系统,使之在屏幕上活动起来。大量的动画不仅承载着一代人的记忆,更蕴含着无限商机。
 
    ·案情介绍·
 
    老王是一位独立插画师,多年的从业经验使其独立创作完成了“呆萌哈哈”这一美术作品。而“哈哈”这一形象角色本身具有超强的国民度,于是嘿嘿公司作为一家专门制作美术电影制片的公司发现了“呆萌哈哈”的巨大商机,经受让取得该“呆萌哈哈”的全部著作权。
 
    后期嘿嘿公司斥巨资制作的电影《哈哈乐园》上映,该电影片尾使用了多个“呆萌哈哈”形象,引发多家媒体争相对该电影进行报道。
 
    但不久后市面上却出现了呵呵公司生产、销售的全铜摆件,与“呆萌哈哈”出奇的相似,嘿嘿公司认为其侵害了自身的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
 
    那么案件的走向又将如何呢?
 
    经比对,虽然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铜艺产品具体神态、姿势有所不同,但二者均有大而圆的头部、类似的帽子、面部由两个较为饱满的桃心组成、脸颊嘴巴向外鼓、圆形招风耳等特征,整体上均呈现出可爱的哈哈形象,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律师观点·
 
    涉案“呆萌哈哈”美术作品系老王独立创作完成,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呆萌哈哈”形象在保持已有作品表达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动漫的圆萌化艺术处理手法形成卡通形象特有的造型特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应认定为新的作品。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任何立体形象的形成皆以平面形象为基础,故嘿嘿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基于以平面形象为基础的立体形象。嘿嘿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呆萌哈哈”卡通动漫形象著作权,其经美术作品原始权利人明确授权取得了上述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则其有权就该“呆萌哈哈”角色形象主张权利。
 
    涉案作品《哈哈乐园》电影的片尾中发布,之后嘿嘿公司取得作品著作权并进行商业推广和使用,呵呵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将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作品进行比对,虽然两者在部分面貌特征上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在主要艺术造型独创性表达部分的相似度。由于两者在身材比例、人物体貌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相同之处又恰恰是涉案作品独立创作且最具有显著性的特征部分,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呵呵公司将涉案角色形象造型制作成立体艺术品,是一种以立体方式再现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同时,呵呵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的原则,基于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合理开支等考量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呵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金额。
 
    ·最后·
 
    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应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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