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孕育而生。
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相伴多年,但老王因病早早离世,独留妻子一人,两人婚后育有多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在老王去世前便因意外离世,大儿子生前收养了一个女儿,也就是王哈哈,二女儿与丈夫结婚后也生下了两个儿子,并且也都也都结婚了,其中儿子吴嘿嘿跟妻子又生下了一个小嘿嘿,儿子王呵呵跟妻子剩下了小呵呵。这看起来是个大家庭,老王妻子也在一代一代得繁衍中成为了家中得老人,安享四世同堂的幸福,最终离开了人世。但因为老人离世前的一份拆迁协议,纷争也随着老太太的离世就此打响。
原来,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二女儿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就记载,现有家庭人员为老王夫妻、二女儿夫妻、两个孩子,六人。而几年后的村民造房申请使用耕地汇总表记载,二女儿户家庭人口为七人,并载明了申请新建住房面积。十年后该处宅基地房屋遇动迁,拆迁单位出具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确定当年建造几处房屋的价格,以及其他装潢及附属物的价格。同月,二女儿代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两份份协议分别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甲方应支付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于此同时协议对补偿款及安置房的交付当时也有说明并发放了拆迁许可证,此后一年老王妻子便病逝了。此后二女儿便自作主张分配了这些拆迁款,这引起了大儿子之女王哈哈的不满,认为自己作为老王妻子的孙女理应得到应有的份额,遂起诉至法院。
但老太太生前住院等费用都是二女儿操持,也是二女儿操办了老王夫妻的后事,认为没有理由在分割给王哈哈,遂提起了反诉。
那么,谁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呢?
律师观点
本案诉争被继承人老王夫妻遗产范围的争议,首先,原宅基地房屋分别于两次申请批建,根据相关规定,该宅基地上房屋应当属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及核定登记人员所有。老王夫妻去世后,该宅基地地上物部分即依法建造的房屋及附属物部分应当存有属于老王夫妻遗产份额部分,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部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当然不属于遗产,应当由在册人员继续使用。尽管拆迁许可证于老王妻子去世前颁发,但该拆迁许可证仅是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非对具体被安置人员的确认。
其次,该处动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有地上建筑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建筑物的权利人,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其次,老王夫妻已过世,故老王夫妻的遗产体现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部分,至于其他安置补偿款显然不属于遗产范围。再次,必须指出的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已去世之人老王夫妻自然不能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对动迁安置所得商品房不享有权利。最后继承人王哈哈继承所得该部分补偿款份额当属合理。但我国民法规定权利义务一致,王哈哈的确应答适当承担被继承人丧葬后事所需花费。
最终法院判决二女儿与其他继承人支付了王哈哈相应份额的欠款,但王哈哈需要向二女儿支付一定比例的丧葬费等支付。
最后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继承时如出现多人多户的情况还应客观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再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