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公司未经嘿嘿公司许可,擅自以嘿嘿公司名义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申请展位,并将墨西哥展位转让给呵呵公司使用,导致呵呵公司等经营主体得以在域外的展位及展会宣传册上使用嘿嘿公司的企业名称参展。嘿嘿公司认为哈哈公司、呵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 审理观点·
本案中哈哈公司、呵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嘿嘿公司的名义申请展位并在展位上悬挂嘿嘿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引人误以为相关展位或展位所示商品与联诚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对嘿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当地法院判令哈哈公司赔偿嘿嘿公司,呵呵公司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价值及损害后果等问题的举证,都有其特殊性和难度。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权益保护案件,应衡量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的特性等因素,不应对权利人苛以过严的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嘿嘿公司在海外专业展会的多年参展情况、哈哈公司通过被诉行为获取优势展位的事实、海外权益损害结果的举证难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重复侵权的情节以及侵权获利较高等因素,对于嘿嘿公司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在法定额度内认定较高的赔偿责任。
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原告是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法院根据案件特点,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综合考虑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价值及损害结果的域外取证难度、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等因素,正确认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且造成企业海外利益的损失,并指出加重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的必要性。案件的处理对于加强湾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探索提升保障湾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切实维护企业的海外利益,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