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02993502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5902993502

【侵权纠纷】工作群“逼疯”员工,法院宣判!
发布时间:2023-04-26 23:44
 
2022年1月,王某到外地出差,但到达目的地后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王某返程后公司例会上,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王某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它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东城法院。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当中,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最后|
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