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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三步走get企业经营注意点!
发布时间:2022-05-26 09:28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一大创举,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无论是从形式来看,还是具体条文体现出来的立法技术,都是将这一核心目的认真贯彻落实。
 
  那么关于人格权在企业中又有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呢?
 
  1、员工的信息
 
  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会收集和存储,这些信息是否是《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呢?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关键是“识别特定自然人”,也就是从信息中能够判断是属于特定的某一个人,也只有这样才叫个人信息,当然并不要求单个信息就能确定特定的某一个人,如果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判断出,也属于个人信息。所以,个人信息的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不过《民法典》对何为个人信息也进行列举,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等”字说明这是不完全列举,只要符合要求的,就是认定为个人信息。
 
  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收集和存储的员工信息,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个人信息,而这些都会受到《民法典》关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约束。对于员工的个人信息,在收集上应当谨慎,在用途上应当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之用,同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披露或者非法他用,否则容易产生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收集与储存
 
  问: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答:那我们按入职公司的顺序来分析。
 
  首先公司的每一个新员工要经历的就是招聘环节,这是公司收集和存储员工个人信息的第一步。携带简历,回答招聘题目,比如一些小问卷、填写表格,这样公司便了解了员工的相关信息,从而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但但需要注意应当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要涉及无关的信息,同时不要了解过于详细,以免涉嫌刺探他人隐私。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需要留存的,应当严格保管,不需要留存的,应当及时销毁。
 
  接下来如果顺利的进入公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会进一步收集员工的其他信息,同时会提取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这时可以考虑采取建立员工信息台账管理制度,规范人事档案,安排专人管理人事档案,纸质档案放在有锁的专柜里保管,存在个人信息的电脑应当是无外线传输的,同时只能接内网;严格妥善保管,做到信息保密和合理使用,禁止任何员工非法披露或非法他用企业采集的信息;选择在公共办公区域设置监控器等方式;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通过协议为员工设置保密义务,并通过内部培训,强化员工的保密义务,指导员工如何守住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
 
  这里需要着重说两点:
 
  一是安装监控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监控器所摄取的图像,能够识别到特定的个人,所以这些也属于个人信息,企业应当注意收集的范围,及保密措施。建议仅仅在公共办公区域安装监控器,并且明示提示员工监控器的存在,对于监控器的所摄取的内容,应当注意保存,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随意调取观看和拷贝。
 
  二是员工请假,应当提供请假条、并走事假流程,公司对员工的请假事项进行记录,一般不需要员工提供其他材料。对于医疗期较长需要请长假的,其中涉及到员工治疗隐私,不愿让人知晓的,可以考虑其他替代性的材料来证明或者单独汇报。对于员工提供的含有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的,应当注意保存,不得随意调取。
 
  3、法律责任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还需要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但是过度收集和不当管理个人信息,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责任。
 
  若企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被侵权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若企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被其他人利用或泄露的,由此导致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热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
 
  另外,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于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符合相应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比如,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记录、财产信息等,达到五十条以上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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