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义务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出卖人或承揽人依然负有维修并承担费用的后合同义务。可见,保修期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与解决合同履行中质量问题的检验期发生阶段完全不同但首尾相接,以共同解决产品交易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案情介绍
某市哈哈公司与嘿嘿公司就嘿哈花园一期外墙保温板施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嘿嘿公司施工。《协议书》对工程质量及保修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哈哈公司已按约定向嘿嘿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之后,保温板脱落,砸中了案外人老王,导致其支付医疗费近万元。脱落发生后,哈哈公司通知嘿嘿公司派员到事发地处理相关事宜,嘿嘿公司未派人到场处理。原告按协议约定方式自行组织维修,产生维修费用两万元。
此后,案外人老王起诉要求哈哈公司赔偿医药费,经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哈哈公司认为,嘿哈花园一期外墙保温板脱落系嘿嘿公司在保修期内未能及时维修所致,哈哈公司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老王的医疗费应由嘿嘿公司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咱们一起来分析哈哈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咱们基本找全了,下面咱么回到案件。
本案中,嘿嘿公司施工的保温工程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保温板发生脱落,仍发生在该工程保修期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嘿嘿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应承担责任,保温板维修费用以及砸伤案外人老王,导致其付出的医疗费,均应由嘿嘿公司承担。故哈哈公司请求嘿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
案件比较清晰,但在类似情况下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工程建设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注意保修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保修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保修期内发现任何质量缺陷,承包方必须负责维修,不以损害发生为条件,如果不尽维修责任,则需承担维修费用;如果因建筑物本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发生违约与侵权两种责任的竞合,承包方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害人向工程建设方主张赔偿,工程建设方承担责任后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方主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是注意保修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联系。须关注建筑物的保修期,保修期与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限是相同的,都是“合理使用期内”;超过保修期,承包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方在保修责任基础上应加重赔偿责任。但对于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和损害后果承包方也不承担保修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