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该股东恰好为公司唯一监事的,可以直接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在监事会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案件中,被诉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
案例介绍
哈哈公司成立时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即老王与老刘,其中老刘担任董事长职务,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没监事会,老王就当了监事,老刘与李女士系夫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另有其人,两名股东老王与老刘均为挂名股东。
公司运营两年后的一日,嘿嘿公司将其一笔五千万的债权转让给哈哈公司,哈哈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老刘代哈哈公司自法院领取了九十万元的执行款支票。并在日后由哈哈公司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法院执行案款九十万元,申请该法院该执行案件结案。法院认定上述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老刘代哈哈公司领取了上述执行款支票后,将该支票款项存人李女士名下账户,并未交给哈哈公司。实际出资人以老刘涉嫌侵吞公款报案,但因企业为涉外资本,老刘便在国外被当地警方逮捕并被审判。同时被认定罪名成立,老刘被处以惩役一年,对民事赔偿事宜并未处理。
后老王以公司监事身份代哈哈公司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称:公司法人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老刘对于其侵占的公司财产应当返还给公司并赔偿因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老刘、李女士系夫妻关系,老刘侵占公司财产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应共同返还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老刘、李女士返还。
咱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案件当中出现的问题。
律师观点
首先,是关于老王的监事身份。老王是哈哈公司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公司监事,在老王的监事身份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老王是具有公司监事身份的。
那么关于老王能否以哈哈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呢?《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公司监事提起诉讼,是为保护公司利益,及时有效纠正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财产的不法侵害,此时公司监事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刘与老王系哈哈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仅有的两名股东,老刘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老王担任监事,当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老刘行为侵犯了哈哈公司利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老王作为公司监事,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以哈哈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还有一个问题是,本案起诉应经前置程序么?
关于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首先,本案老王履行监事职责而在哈哈公司诉状中签字,本案原告是哈哈公司,而非公司股东,本案不是股东代表诉讼;其次,老刘既是公司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权益,老刘不可能同意哈哈公司对其个人的起诉,故起诉无需法定前置程序。
由于本案的被告老刘是哈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了公司的公章,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通常的前置性程序是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书面请求以公司名义起诉,且只有当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由于老王个人即哈哈公司的唯一监事,此时就相当于股东身份的老王通知了监事身份的老王,监事老王决定以公司监事身份代表哈哈公司对老刘提起诉讼,因而也就无须股东老王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了。
对于以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更加严格的前置性程序,唯一的步骤就是(公司法》第151条所规定的公司股东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书面通知,但由于本案中欲行使权利的股东与监事归于同一人,自己书面通知自己没有必要也不现实,因此可以认定老王以公司监事身份代表哈哈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合法有效的。
初创阶段的公司,投资者常犯的错误是百分之百相信合作者,不仅将日常的经营大权完全交出,甚至连监事的席次也不积极争取,这是十分危险的。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监事会只作为公司摆设、不发挥实质作用的现象,以及监事会如何行使职权不明晰的问题,还是建议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的股东必须监事席次,并且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公司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权,否则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相关的公司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