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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羊毛产自同一草原?蹭品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25 21:57
  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识或产地名称,由名称、标识或符号组成,用以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尽管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都有表明所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产地标记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不过及时这样也有心怀不轨之人在上面大做文章。
 
  ·案情介绍·
 
  咱么先来说说哈哈公司的权利情况,这家创建于八十年代,起初是当地纺织工业贸易中心羊绒衫厂获准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二十五年,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后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哈哈公司。哈哈公司获准注册的商标在服装中的多个品类均得到应用经过多年发展,哈哈公司及哈哈公司涉案商标获得荣誉达几百项。哈哈公司及涉案商标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当年,哈哈公司羊绒产品出口创汇居行业跨国经营之首。哈哈公司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接下来要介绍的嘿嘿公司、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及咯咯公司相关情况。
 
  嘿嘿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呵呵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老王。嗨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老王。另外老王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羊毛衫门市部,经营范围为羊毛衫的批发、零售。咯咯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4日,注册资本50万元。
 
  哈哈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从商场的一处摊位购买了精品男装一件,精品女装一件,支付了746元。公证人员对商场门头、摊位及陈设商品的部分现状、购买过程等进行拍照,将所购商品和前述票据进行了封存并加贴了封条后交于代理人保管。吊牌上使用包含哈哈的标识,标注“运营商:上海呵呵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商:嗨嗨服饰有限公司字样。
 
  经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后当庭拆封比对。哈哈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领标、吊牌上使用的笑哈哈标识,哈哈两字较大,单独看“哈哈”两个字与哈哈公司四个涉案商标对应的内容完全相同,与哈哈公司的四个商标均构成近似。
 
  老王、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是“笑哈哈”,与哈哈公司的商标字数不一样,不相同也不相似。嘿嘿公司、咯咯公司也认为不相同不相似。
 
  ·律师观点·
 
  这个案件虽然涉及到的公司较多,但仔细梳理我们就会发现,主要焦点就是两个。
 
  一、嘿嘿公司、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及咯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哈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哈哈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四个注册商标,并一直持续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其中,注册商标曾经于1999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哈哈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四个商标在2013年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属于驰名商标。哈哈公司以上注册商标均在保护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哈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行为认定问题。首先,呵呵公司授权咯咯公司经销被控侵权商品。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的领标、吊牌上使用包含哈哈的标识,标注“运营商:上海呵呵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商:嗨嗨服饰有限公司字样。再次,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提供给咯咯公司的销售单加盖了嗨嗨公司的印章,地址为老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第四,老王系呵呵公司、嗨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两公司的控制人。老王当庭认可呵呵公司、嗨嗨公司存在将20%左右营业款汇入到其个人账户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存在混同经营行为,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
 
  关于嘿嘿公司、咯咯公司行为认定问题。咯咯公司从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处购买了被控侵权商品,嘿嘿公司、咯咯公司共同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为羊绒衫,与哈哈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领标、吊牌上的标识中均包含哈哈公司四个注册商标的“哈哈”两字;被控侵权商品领标、吊牌标识中的拼音与哈哈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拼音字母、读法相同,且与汉字“哈哈”相对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哈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嘿嘿公司、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及咯咯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哈哈公司的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哈哈公司主张,嘿嘿公司、咯咯公司在销售商品签购单上使用“笑哈哈女裤”;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提供的销售单名称中使用“笑哈哈”,备注包含“哈哈”字样;呵呵公司的员工卢晓静微信头像使用“?”等经营、宣传行为亦构成侵害哈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中使用的“哈哈”与哈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侵害了哈哈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确定了行为,我们就需要确定嘿嘿公司、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及咯咯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呵呵公司、嗨嗨公司的经营款有部分汇入老王的个人账户,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可以区分。因此,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哈哈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嘿嘿公司、咯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嘿嘿公司、咯咯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提供《经销许可同意书》、商标注册证、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嘿嘿公司、咯咯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嘿嘿公司、咯咯公司主观上有销售侵权商品的故意,因此,嘿嘿公司、咯咯公司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哈哈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哈哈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呵呵公司、嗨嗨公司、老王赔偿哈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最后·
 
  伪造产地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的欺骗行为。对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更加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因此,产品产地是与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紧密联系的。我国幅员辽阔,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等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一些土特产品,其风味、质地等质量特征和特性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伪造产地将极大地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伪造产地行为还有盗用质量信誉、骗取信任、不正当竞争等特征,成为不法企业谋取非法利润、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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