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
内部承包
所谓挂靠,指的是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所谓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从事工程施工的行为。由于两者在外形上存在类似或相同之处,如都采取下属施工队或项目部承包的形式,内部承包人或挂靠人都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等,因此容易模糊界限。
案情介绍
老王是个个体建筑商,以哈哈公司项目部经理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双方从合作起老王与哈哈公司便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为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全面经济承包责任制,盈利由承包人分配,亏损由承包人负无限经济责任,经济纠纷由承包人以财产做抵押。各种税金、管理费等,由各项目部自负,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分配给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5%交纳管理费;项目经理部自己承接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交纳管理费等。承包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开始。两人合作的原因是在此前三天哈哈公司与嘿嘿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哈哈公司承接了嘿嘿分公司开发的即墨市嘿嘿工程的六个主体大楼,由四个项目部分别承包,其中两栋楼由老王老王项目部施工,该两座楼工程总价款有明确标价。施工期间,老王交给哈哈公司管理费近十万元。
很快工程结束,但嘿嘿公司并没有如期支付工程款,哈哈公司通过诉讼程序才拿到了余款。而余款到位后,哈哈公司针对四个项目部制作了房款分配表,由哈哈公司的代理律师负责发放。其他三个项目部经理均按分配表中的款项签字领走了自己应分得的工程款,老王在领款时对该分配表中的一些扣款事项提出异议,哈哈公司的工程款分配表中标明扣款项一是按老王工程价款扣了5%的管理费和5%的税金。老王很不理解,第一,工程为自己所承揽,应按3%扣除管理费;第二,哈哈公司没有缴税,并且税率也不是5%。他认为哈哈公司无理由多扣了自己的工程款,其在领取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哈哈公司支付多扣的工程款。但哈哈公司确认为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在庭审过程中老王没有提供自己承揽工程的相关证据。
老王是否有权向哈哈公司主张返还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5%的税费?
律师观点
咱们先来说下哈哈公司的观点是否合理。建筑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为其施工,这属于企业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人与老王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看,哈哈公司的权利义务为:享有统一管理财务、技术、质检安全等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享有对大型机具、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的权利;负有提供技术保障、质量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的义务。实际上,哈哈公司对外也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对此并无异议,且哈哈公司已通过诉讼程序向发包人追回了余款。因此,本案哈哈公司与老王之间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哈哈公司认为其与老王是一种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该理由虽然成立,但对其关于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主张却难以被支持,一方面企业改制的全面推行,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有所谓的主管部门,且企业自身作为当事人,很难调处与下属机构的纠纷。因此,对此类起诉,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理应由法院受理。本案哈哈公司与老王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因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关于老王的问题。一方面称工程是自己承揽的,但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应交纳3%的管理费,是无法在法庭上得到支持的。另一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哈哈公司作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既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也是代扣代缴义务主体。老王作为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的纳税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约定:“各种税金、建委管理费等,由各项目部自负,公司代扣代缴”,因此,老王应得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哈哈公司未完成代缴义务,老王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哈哈公司追缴税款。但参照当地关于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中的税金有明确规定,哈哈公司超出代扣的费额应当退回。
最后
本案属于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对此尚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标准,挂靠和内部承包都是当前建筑市场比较普遍的经营方式。挂靠行为为法律明文禁止,而内部承包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因而二者的区分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讼争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