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共同遗嘱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悠久传统,共同遗嘱有利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和家庭和睦。我国长期有着以“户”作为社会基本单位传统,且在个别领域还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家庭财产也以共同共有为主体,且子女一般会在父母均去世后才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这些传统和习惯都适宜通过共同遗嘱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刘女士是一对夫妻,相濡以沫多年,生下了五个孩子,不幸的是二儿子有精神方面的残疾,在老王夫妻年岁大后监护二儿子的责任就由大儿子负责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两位老人双双先后离世,仅留下了一套房屋。然而这套价值四百万的房屋却引得五个儿女争论不休,甚至不惜走上法庭。
其实老人在生前留下了《遗嘱》,载明的立遗嘱人为老王和妻子刘女士,不过儿女们对内容却颇有争议。遗嘱中老王说,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老大个人所有。老二为精神残疾人,对此房产享有居住权。老大给予老三、老四、老五三人补偿金每人十万元整。老大是老二的监护人。
老四、老五认为该《遗嘱》系老王的自书遗嘱,其只能就其个人财产作出处理,而妻子刘女士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无效,且该《遗嘱》未给老二保留必要的份额,对该部分的处分无效。老三认可《遗嘱》真实有效,收下老大给付的10万元,并向老大出具收条,写明“根据遗嘱收到拾万元钱,办房屋过户手续协助办理”。
于是老四和老五就将三个兄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父母的遗产,这样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本案当中,《遗嘱》为立遗嘱人老王亲笔书写,共同立遗嘱人刘女士在遗嘱上签字,表明该遗嘱为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从主体上看,老王和妻子刘女士都是本案《遗嘱》的立遗嘱人。从内容上看,《遗嘱》处理的财产系共同立遗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的范围和对象都是同一的,系共同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遗嘱》系两个被继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只形成了一份遗嘱。因此,老王和妻子刘女士所立遗嘱属共同遗嘱,具有遗嘱的合法效力。
但是共同遗嘱人在房产的处理上,只给予了无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老二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并非财产所有权,不能认定为老二据此享有遗产份额,该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可见,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的需要。
因此,在确认该遗嘱整体有效的前提下,应当对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内容进行更改,老王的二儿子应当得到更多份额,其他人应当根据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最后
实践中,共同遗嘱通常由共同立遗嘱人中的一方书写,其他各方签字确认,这种形成方式在形式上类似于代书遗嘱,容易让人产生共同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误认,进而产生以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在共同遗嘱情况下,共同立遗嘱人中一方书写遗嘱内容而另一方以签名确认应属常态。当然,从制度规范的要求,为保障共同遗嘱确实反映了共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采取由非书写遗嘱一方写明类似“以上遗嘱确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词后再签字的做法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