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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约定,明知超期该咋办?
发布时间:2022-04-25 22:14
  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开展的落实阶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核心。施工企业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下,依法合理的开展管理活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形式存在,可方便施工现场管理、办理经济签证、施工进度工程量的确定。
 
  案情介绍
 
  哈哈公司与嘿嘿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哈哈公司将其二期厂房发包给嘿嘿建筑公司施工,施工面积为3万平方米,合同价款为800万元,工期共10个月,指定日期开工、竣工;为保证厂房如期投产,哈哈公司特别约定工期每延误1天,罚放3万元。由于实际施工面积为3.5万平方米,隐蔽工程面积多出了0.5万平方米,导致嘿嘿建筑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为此,嘿嘿建筑公司向哈哈公司提出顺延工期30天的签证要求,但遭到哈哈公司的拒绝。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哈哈公司要求嘿嘿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但遭到嘿嘿建筑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哈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嘿嘿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
 
  那么哈哈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约定工程量时,承包人是否有权延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本案中,哈哈公司与嘿嘿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为3万平方米,实际工程面积为3.5万平方米,隐蔽工程面积多出了0.5万平方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实际工程面积为准。嘿嘿建筑公司要求签证应当视为向哈哈公司发出了通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嘿嘿建筑公司有权顺延工期;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哈哈公司应当支付约定的价款。因此,哈哈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
 
  通过这个案件关于建筑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应当如何防范类似风险相信大家也都有了一定的总结,除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建设工期外,还应当对实际施工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行约定,明确与合同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建筑公司应当注意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范围,若工程实施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范围,应及时签证,按照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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