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认缴出资
股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该部分资本原应由认缴股东按期缴纳并在今后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将该部分的认缴资本减资,事实上减少了公司今后能获取的财产数额,是消极意义上的资产减少,此种情形属于实质减资。期限虽未届满,但该部分资本原应由认缴股东按期缴纳并在今后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将该部分的认缴资本减资,事实上减少了公司今后能获取的财产数额,是消极意义上的资产减少,此种情形属于实质减资。
案例介绍
哈哈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刚刚起步成立时。当年哈哈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二十五万元,当时五位股东均已出资到位。一年后因为发展困难老王受让五位股东股权,并在同年一个月后召开了股东会,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至一百万元,吸收老张、老刘为新股东,这三个人出资比例为35%、50%、15%,章程规定的实缴时间为十年后得今天。然而十年得期限约定可能过长,时间刚过了两年该公司就又作出股东会决议,减资至48万元(已实缴),并在三天后立刻在全国有影响力得报纸《呵呵公报》上刊载了减资公告。
但这确引起了嘿嘿公司得不满,因为嘿嘿公司是哈哈公司得债主,已经有生效判决明确哈哈公司应赔偿嘿嘿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这么明目张胆的减资嘿嘿公司自然觉得利益受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嘿嘿公司要求追加哈哈公司现在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那么,嘿嘿公司的想法能够被支持么?
律师观点
嘿嘿公司的担忧不无道理,但真的如自己所愿将几位股东追加成功吗?这个要分一下几点看。
第一,哈哈公司的减资未对嘿嘿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本案中哈哈公司于股东会上作出减资决议,注册资金从一百万元减资至48万元。此时其与嘿嘿公司的诉讼,此时关于嘿嘿公司诉哈哈公司的讨要欠款的案件正在进行中,哈哈公司未点对点通知对方,却于股东会后在《呵呵公报》发布减资公告,应视为没有履行对特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该减资行为对嘿嘿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对嘿嘿公司而言,哈哈公司注册资金仍为一百万元,出资期限为原定的股东会十年内。
第二,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法定情形。《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法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是指向“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本案中哈哈公司就一百万元的出资期限也已明确约定,三股东不存在没有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没有适用该条款的余地。
最后,虽然《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权利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亦不能成为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本案涉及的是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针对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的执行行为,并非确定实体法上的责任,又因本案系执行人当事人适格与否的纠纷,考虑到原先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还未届满,无追加被执行人的余地。
嘿嘿公司认为哈哈公司减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哈哈公司也的确在诉讼过程中减资,客观上减少了将来的公司责任财产,与交易相对方预期不符。但该情况已不属执行当事人适格纠纷案件的调整范围,嘿嘿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