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
商业项目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可以分为未开发的土地和已开发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产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案情介绍
哈哈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由老刘、老王与老张三人以五比三比二的比例共同创办了这家公司,哈哈公司项目资源优越,成立不久后就开发了大型项目,利润可观。为承接哈哈公司的建筑工程,老张私下创办嘿嘿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
随后不久哈哈公司与嘿嘿公司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嘿嘿公司承包哈哈公司开发的上述施工工程,工程款为一亿元,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哈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刘在合同上签字,嘿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张在合同上签字,而且双方在合同尾部加盖各自公司印章。可这是随后便在哈哈公司内部发酵,有人说公司内部由股东违规操作拿到公司项目,是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那么、哈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嘿嘿公司合法吗?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老刘三人创办的哈哈公司开发某高层住宅小区,这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关于哈哈公司的股东老张为承接哈哈公司的建筑工程,创办乙页建筑公司,与哈哈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老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尾部加盖各自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关键在于老刘与嘿嘿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即二者之间有没有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于老刘与嘿嘿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哈哈公司、嘿嘿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因此哈哈公司与嘿嘿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合同不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哈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嘿嘿公司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