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
管辖异议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类的案件中由于标的较大涉及到执行类的案件也相对更加复杂。
案情介绍
呵呵公司与嘿嘿公司是两家建筑公司,曾是合作关系的两公司因为施工合同纠纷,闹到了当地的仲裁委——A市仲裁委员会。并作出了嘿嘿公司向呵呵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高达七百万元的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孰是孰非我们不再讨论,因仲裁判决本已尘埃落定。但本来就不欢而散的两家公司,又因被执行人嘿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矛盾升级。
呵呵公司作为申请人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二话不说立案并向嘿嘿公司寄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嘿嘿公司在不久后便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被驳回。但嘿嘿公司却在当月又向A市中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法院又二话不说立案审查。这种局面下,双方公司虽然有过协商处理的念头,一度还让嘿嘿公司决定撤回书面管辖异议。但此后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嘿嘿公司对执行管辖坚持异议。于是呵呵公司向A市中院申请追加嘿嘿公司的总公司——哈哈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追加。这下轮到哈哈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A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被驳回。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而几个月后,嘿嘿公司的总公司——哈哈公司也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A市中院驳回哈哈公司与嘿嘿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不服气的哈哈公司、嘿嘿公司不省高法院申请了复议。
而在这期间发现嘿嘿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是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注册资本0万元。工商年检也没有继续,分公司已经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那么,这场来来回回不停到法院申请异议的案件到顶应该如何收场,嘿嘿公司与哈哈公司是真的是无理取闹么?
律师观点
这个案件的确是起伏跌宕,但纵观案件的整体走向实际上存在的焦点问题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嘿嘿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呵呵公司以被执行人称其与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特殊关系为由,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向无管辖权的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无管辖权仍然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嘿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管辖权异议,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虽然在此期间,嘿嘿公司决定撤回管辖权异议,并且还向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而使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综上,嘿嘿公司申诉理由成立,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在法院确定执行管辖权时,哈哈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法院基于另一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其无权就本案的管辖权确定提出异议。鉴于哈哈公司不是仲裁裁决案件的当事人,该仲裁裁决案件执行管辖的确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根据,应以仲裁裁决案件中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执行管辖法院的根据,即被执行人嘿嘿公司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鉴于A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方便有执行管辖权法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A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一并撤销。
最后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