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在白酒行业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的“某康”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2016年,A公司人员在走访市场时发现,在某地的销售场所内销售有B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原“某康”商标字样。随后A公司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B公司与销售场所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意见:作为该“某康”商标的共有人,B公司使用行为完全合法并持续在先使用该注册商标,A公司的抢注行为不影响在先使用权。B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加注企业名称合理使用该商标,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而涉案商标和品牌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普通消费者熟知商标的共有状况,能够通过生产厂家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其特有历史背景表明了其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解决特定的历史问题,这是长期客观共存的状态。
此后,受理法院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57条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主要表现是,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侵占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市场和应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蒙骗了消费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里所指的“销售”包括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有关销售活动;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或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行为即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标的所有人以低价购入非名牌商标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标换上自己的名牌商标,再投放市场卖高价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共有商标因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能够使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在个案当中还应依据情况进行逐一分析。
在白酒行业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的“某康”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2016年,A公司人员在走访市场时发现,在某地的销售场所内销售有B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原“某康”商标字样。随后A公司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B公司与销售场所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意见:作为该“某康”商标的共有人,B公司使用行为完全合法并持续在先使用该注册商标,A公司的抢注行为不影响在先使用权。B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加注企业名称合理使用该商标,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而涉案商标和品牌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普通消费者熟知商标的共有状况,能够通过生产厂家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其特有历史背景表明了其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解决特定的历史问题,这是长期客观共存的状态。
此后,受理法院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57条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主要表现是,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侵占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市场和应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蒙骗了消费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里所指的“销售”包括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有关销售活动;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或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行为即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标的所有人以低价购入非名牌商标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标换上自己的名牌商标,再投放市场卖高价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共有商标因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能够使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在个案当中还应依据情况进行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