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网络的发展催生了多种多样的媒体传播形式,自媒体的兴起与广泛应用使更多的群体能够通过自运营的方式展现生活与个人特点,故此运来越多的商家品牌采用公众号的运营提升大众对于品牌的认识度,但这其中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2018年,演员蒋某某西安市某摄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演员蒋某某的肖像图片,蒋某某遂于2019年以摄影公司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蒋某某与摄影公司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侵犯了蒋某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诉请法院判处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共计155000元。雷蕊娟律师接受摄影公司委托,代理摄影公司庭审活动。
本案焦点:被告摄影公司是否侵犯原告蒋某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律师意见: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但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被告并没有从涉案文章中获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观点,判决被告摄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4300元。本案当中,人格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在其转化为商业化利用的价值时难以准确计算,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需根据职业身份、公司经营性质及其使用肖像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网络的发展催生了多种多样的媒体传播形式,自媒体的兴起与广泛应用使更多的群体能够通过自运营的方式展现生活与个人特点,故此运来越多的商家品牌采用公众号的运营提升大众对于品牌的认识度,但这其中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2018年,演员蒋某某西安市某摄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演员蒋某某的肖像图片,蒋某某遂于2019年以摄影公司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蒋某某与摄影公司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侵犯了蒋某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诉请法院判处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共计155000元。雷蕊娟律师接受摄影公司委托,代理摄影公司庭审活动。
本案焦点:被告摄影公司是否侵犯原告蒋某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律师意见: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但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被告并没有从涉案文章中获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观点,判决被告摄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4300元。本案当中,人格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在其转化为商业化利用的价值时难以准确计算,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需根据职业身份、公司经营性质及其使用肖像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