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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户口”的房子,买房人交款后怎样维权
发布时间:2021-07-23 16:16
案件概况: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然而商品房的出现后也交易当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协议当中约定了总价款以及付款方式。同时,该协议还对计价方式、交房期限、保价条款、装饰、设备标准、通知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然而自张某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价款后,置地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也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还房款,被告均不予理睬。此后张某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本案中,被告置地公司认可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签订协议书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本金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置地公司向原告张某返还购房款并按60%的比例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件发生时使用的《合同法》53条已被《民法典》就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取代,虽与《合同法》的原文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实质内涵却一脉相承,既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又参照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实例,是对原有内容的优化和炼精。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新的法律规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应用和完善,随着民事裁判实例的不断丰富,就合同效力这一民法重要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还将不断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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