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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权利受限,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1-07-23 16:39
案件概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西安一村委会(原告)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与西安某城中村改造建设公司(被告)签订协议,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2011年根据当地政府文件确认,原告进行了撤村建居工作,并在2014年11月13日变更为被告公司股东,但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此后被告从未履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绝向原告提供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披露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报酬情况,拒绝提供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原告遂于2018年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雷蕊娟律师依法接受原告委托代理该案。
本案争议:该撤村建居后的居委会的股东资格问题
律师意见:本案原告居委会即是原双村委会的承继者,且工商登记并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原告居委会应当作为原村委会的承继者具备被告建设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建设公司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作为股东的原告的合法知情权,遂应当依法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提供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报酬情况。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本案当中,原告作为该公司股东应依法享有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它包括查阅权和听取报告权。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听取报告权,是指听取董事、监事报告的权利。《公司法》第33条、第37条、第97条等条文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
知情权属于股东固有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主要目的是让股东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便于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知情权的实质效果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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